第B05:解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效率低下和行政不公致设施农用地审批与需求对接不力~~~
效率低下和行政不公致设施农用地审批与需求对接不力~~~
效率低下和行政不公致设施农用地审批与需求对接不力~~~
2014年08月21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效率低下和行政不公致设施农用地审批与需求对接不力
设施农用地审批难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当前已进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时期,农业规模化经营不断扩大,对生产设施用地需求旺盛。另一方面,为防止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导致耕地“非农化”,各地政府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批进行了严格地限制。在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受设施农用地缺失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风险被加大,阻碍了规模主体经营收益、规模再扩大和产业升级。由于需求难以满足,组发搭建亦多余规划使用,造成用地混乱。

  设施用地审批难

  阻碍产业升级

  今年夏收农忙时节,在安徽、宁夏、河北等地,很多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却正在为“颗粒归仓”发愁。

  在河北赵县肖庄人刘德果家里流转有50亩土地,但是不同于散户麦子少易晾晒,因为缺少晾晒、仓储场地,他和不少大户一样,不得不等小麦在田里“自然风干”,拖延个十天左右再收割。现在他最担心遭遇雷阵雨、冰雹等自然灾害。“如果下雨就没办法了,只能自己干着急。”

  在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惠丰现代农业合作社理事长王生保也在为设施农用地不足而发愁。“我们现在种着2000亩水稻,一年产量超过1000吨,晒场最起码要20亩才能满足需要,可目前只有4亩晒场。”

  由于缺少设施用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升级之路深受阻碍。多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表示,受设施农用地审批困难的影响,他们没有多余的场地从事育种等工作。不少大户还停留在种植规模的横向延伸,难以向上下游产业展开纵向发展。

  受“有粮难晒”等因素制约,种粮效益遭到了挤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非粮化”心理被进一步激化。“我身边的大户有近一半都没有种粮食,前期投了大量的钱去流转、整理土地,现在却不好再拿地搞晾晒、烘干,还不如先种经济作物回本。”山东菏泽东明县马头镇麦丰小麦种植合作社理事长马国兴说。

  设施用地审批难

  程序繁琐

  虽然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设施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条件即可申请,但通过审批依然极为艰难。受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反映,这一难度甚至超过了向银行贷款,各地获批案例屈指可数。

  河北省鹿泉市联民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目前流转土地3160亩,其中约一半土地种小麦。自2008年合作社成立就开始申请设施农用地,至今都没审批下来。成员李社会说:“打过好几次报告,市领导同意审批,但国土局不同意,我们申请过好几次,但是(国土局)不给批,批不了。”

  “设施农用地根本批不下来,我们去年开始租了4亩多村民宅基地,平整后用来摆放农机具,”安徽省肥西县种粮大户、德敏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严德敏说,以前由于缺少设施用地,合作社里的农机只能摆放在社员家门口。

  受设施农用地审批难制约,多地设施农用地使用实际处于自发状态。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安徽省天长市农委农经站站长房华玄说,由于审批程序繁琐,当地多数农业经营主体选择“房前屋后搭一搭”,或者利用闲置宅基地作为设施用地。“以我们市来讲,每年大概也就五六个农业经营主体会走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管理政策泛化不具体

  审批陷入“失管”困局

  2010年,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5号文件”),但调研的多数省份至今没有出台进一步详细的实施办法。

  虽然155号文件允许各地根据当地情况作出处理,但基层国土部门感到无规可依。例如,一些基层工作人员表示,文件对基本农田明确规定“不得占用”,但是对耕地则规定“尽量不占或少占”,由于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导致难执行。

  基层反映,由于缺少详细、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审批程序、审批时间、后期监管一直处于“失管”状态。受访的农业干部反映,国土部门对于设施农用地审批缺少积极性。而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则表示,设施农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工作推进缓慢。

  另外,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认为,155号文件规定,申请设施农用地要经过村、镇、县三级申报审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手续较为繁琐,流程复杂,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过程中要经历漫长的等待过程。

  部分地方审批“只堵不疏”

  加剧设施农用地不足

  调研了解到,一些流转大户看似在为生产设施流转农地,实则是变相圈地。在拥有了本是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地后,却将仓库改变为加工车间,有的甚至搞起农家乐、度假住所等休闲娱乐项目。

  2012年9月,石家庄市润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建设农业大棚为名,与栾城县冶河镇大营村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62.35亩,其中11.58亩土地规范用途为基本农田。2013年7月,润珊公司占用租赁土地中的20.94亩建设包含大棚、房屋在内的休闲庭院,至国土资源部调查组实地核查时,庭院大部分已出租,部分已装修入住,租户为城市居民。

  “为防止类似的行为,我们不得不选择从源头封死,即便符合155号文件所列条件,也要严之又严。”当地受访的基层干部表示。

  “国家为了防止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对设施农用地的申请一直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以其他名义利用土地,进行土地投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设施农用地审批难。”王小映说。

  部分地方设施农用地指标

  向工商企业倾斜

  据了解,相较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型、知名、税收贡献多的涉农企业往往更容易得到设施农用地批复。山东潍坊一位基层国土局副局长坦言,对于招商引资进入市里的企业或项目,设施农用地与各项贷款、补贴等一并“打包”到扶持条款中,市政府要求首先要满足这些工商企业的用地需求。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连税都免了,即便有富余的土地也不会批给他们。

  安徽铜陵一家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流转土地1.86万亩,其中1.2万亩种植小麦。据公司负责人介绍,两年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农业龙头企业,公司经过审批获得57亩的农业设施用地,用来做晒场、农机具仓储、中转仓库等。但是按照155号文件规定,大田作物的设施农用地审批面积不得超过20亩。陈瑜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综合新闻
   第A03版:专题报道
   第A04版:沪郊经济
   第A05版:党建之窗
   第A06版:科教文卫
   第A07版:浦东天地
   第A08版:社会民生
   第B01版:三农实用周刊
   第B02版:上海三农服务热线
   第B03版:新主体
   第B04版:各地
   第B05版:解读
   第B06版:借鉴
   第B07版:农技推广
   第B08版:畜牧兽医
设施农用地审批难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举办大兴安岭南麓片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培训班
[选载·文化建设]
东方城乡报解读B05设施农用地审批难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014-08-21 2 2014年08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