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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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6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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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政策法规,共同守护长江

  长江口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是中华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的索饵场、繁育场、栖息地和洄游通道。

  为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保护长江母亲河,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和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实行“十年禁捕”。

  2021年,上海市就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有关事项发布系列通告,对禁渔水域、违法行为及禁用渔具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禁捕执法、打击非法捕捞、巩固禁渔成效,为上海实施“十年禁渔”提供有力支撑。

  如何进行规范的垂钓?

  市农业农村委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垂钓管理的通告》(2022年2月1日起实施),2022年2月1日开始,长江口禁止垂钓的区域为:

  1.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2.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特别提醒:

  在非禁钓区域,也要注意垂钓行为,一定要规范、文明开展垂钓活动并服从属地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管理要求,仅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如有下列垂钓行为将被视为生产性捕捞:

  1.采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2.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3.使用任何形式的可视性探鱼辅助渔具垂钓或锚鱼;

  4.使用船、艇、排筏、浮台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5.买卖交易垂钓渔获物。

  长江口实行禁捕,一旦有上述被定性为生产性捕捞的垂钓行为,将视情节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另外,如有钓友误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请立即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哪些水域禁渔?哪些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等有关规定,2021年02月10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通告规定了上海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有关事项。

  禁渔区

  (一)长江口水域:

  包括农业农村部设定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包含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内的我市管辖水域。

  具体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具体为上述范围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

  (二)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

  1.黄浦江水域:具体范围为上游淀山湖以下拦路港大桥起,至下游吴淞口(吴淞口灯塔E121°31'08.4"、N31°23'47.2",101号灯浮E121°31'32.3"、N31°23'39.6",北港嘴E121°31'21.9"、N31°23'24"三点连线)水域内的渔业水域。具体为上述范围沿岸两侧防汛墙之间(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的渔业水域。

  2.其他内陆水域:具体范围为我市辖区内除长江口、黄浦江水域以外的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河道)。

  禁渔期

  (一)长江口水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二)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

  禁止类型

  (一)长江口水域: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黄浦江和其他内陆水域: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其他

  长江口、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的专项(特许)捕捞、执法监督、协调机制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

  通告自2021年2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沪农委规〔2020〕1号)废止。

  渔业水域禁用哪些渔具?

  为加强捕捞渔具管理,进一步加大违规渔具整治力度,保护我市各类水域渔业资源,根据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发布我市渔业水域禁用渔具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12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针对海洋水域、长江水域、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分别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禁用渔具类型,并于附件中对不同水域的禁用渔具及其作业类型、示意图等加以说明。《通告》自2021年12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海洋水域

  1.适用范围:我市管辖的海洋A、C类渔区。

  2.禁用渔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海洋禁用渔具以外,禁止使用双层刺网、三层刺网、底扒网、地笼网、帆张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长江水域

  1.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设立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内的我市管辖水域。

  2.禁用渔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水域禁用渔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范围内禁止一切对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使用禁用渔具违法捕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

  1.适用范围:黄浦江范围内渔业水域,以及我市辖区内除海洋、长江口、黄浦江水域以外的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河道)。

  2.禁用渔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相关禁用渔具以外,禁止使用插网、网簖、地笼网、机吸耙刺、机拖耙刺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禁渔成效体现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上海将坚决贯彻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全力做好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坚决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持久战,高质量、高标准交出长江禁渔令的上海答卷,为落实长江大保护、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如在长江上海段水域和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发现非法捕捞行为,请拨打110报警或举报电话:021-6321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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