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捕区域
沿岸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2022年5月中旬,通过本市长江禁捕智能管控系统发现崇明岛长江沿岸疑似有人非法捕捞,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将相关情况报崇明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崇明大队”),要求他们在符合防疫规定的前提下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崇明大队经现场核查并结合前期在抖音平台刷到疑似本区长江水域存在非法捕捞蟹苗行为的短视频,确认了这些人是在长江禁捕水域内从事非法捕捞行为,且锁定主要的捕捞地点位于崇明区六滧港北闸外口的长江水域。同时,崇明大队将该情况报崇明区公安经侦支队,共同商定行动计划,制定抓捕方案,细化具体措施,明确分工,进行联合抓捕。
根据传统蟹苗渔汛特点和潮汐规律,5月中旬正是蟹苗汛期高峰。执法总队负责运用禁捕系统进行排摸和固定非法捕捞证据,崇明大队和崇明公安负责现场查处。5月18日13时40分,现场执法人员分成两组,分别从六滧港北闸东西两侧对正在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行动。
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查获蟹苗超过110千克(因蟹苗脱离水体后不易保存,当日14:20,在固定证据后将蟹苗放归捕捞水域),捕捞工具20余件。目前,该案件正在查办中。
长江禁捕水域内
大马力快艇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中旬,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浦东大队”)执法人员在长江口禁捕管理水域日常执法巡查中、并通过长江口禁捕管理平台鹰眼监控设备跟踪巡查发现,在浦东临港东滩围垦促淤区内有大马力快艇使用地笼网、排钩、刺网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违法情况。
浦东大队通过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将上述涉渔违法线索通报至浦东公安机关,浦东新区水上治安派出所随即会同浦东大队展开联勤联动,深入进行侦查,并运用多种侦查手段,摸清了一个盘踞在本市奉贤南竹港地区的利用大马力快艇实施非法捕捞违法活动的犯罪团伙。
2022年1月15日,区水上治安派出所组织警力,在浦东大队执法人员的配合下,于当日下午16时许在本市奉贤区南竹港水闸码头,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查获涉案快艇4艘、车辆3辆、渔获物800千克及捕捞工具若干。该案件最终刑拘4人,取保候审4人,由公安部门进一步审理侦办之中。
陈某某使用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的船舶擅自下水作业案
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在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查获当事人船舶,该船涉嫌无有效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上有捕捞设备,疑似为涉渔“三无”船舶。因本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时间长,经农业农村部同意延长办案期限6个月。经现场勘验、系统查询、属地渔政部门证实,查明当事人在无有效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下水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经法规处报请本机关展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相关船舶。
通过案件处置,强化了对外省市渔船进入上海捕捞的监管处置,体现了本市长江禁捕水域内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的意志,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了长三角三省一市禁捕协作机制,提升了执法效能。
彭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
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0年12月26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在崇明横沙北侧水域,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刺网作业。船上有中华绒鳌蟹89.8千克。当事人声称正在进行渔业环境资源调查监测。但现场不能提供特许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进一步询问和调查取证,确定其承担的资源监测项目属实,但未申请特许捕捞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长江中华绒螯蟹89.8千克,罚款15000元。
通过本案件处置,执法部门加强对渔业资源监测船的监管,弥补监管薄弱环节,规范资源监测活动,维护本市禁捕管理秩序,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
林某某、陆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
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收到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经调查,2021年8月5日至8月6日,当事人林某某、陆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货船停泊期间使用船张框架张网在长江上海段浦东机场附近水域擅自实施捕捞行为,共捕得渔获物1千克,价值16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根据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分别对两名当事人予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件加强了对商货船携带网具整治力度,对于存在捕捞行为的船舶和当事人严格按照有关处罚,有力维护了本市禁捕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