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施行将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长江保护法》打破了之前长江“九龙治水”的局面,同时对于长江生物保护、污水治理、防洪救灾、生态修复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背景】
3月1日起,《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的最有效措施,是我国首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流域制定的法律,是我国生态环境法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落实长江流域
生态优先战略的重大举措
为长江流域综合治理提供新遵循。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与保护是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维护江河健康的客观需要。《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立足流域综合治理的立法,为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以后其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建设提供了完整性、系统性立法创新与实践参考,对于适时推进黄河流域立法,以及其他流域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立“规矩”。推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是党中央、国务院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科学谋划中国经济新棋局,做出的既利当前又惠长远的重大决策部署。《长江保护法》是我国依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推进生态优先原则落地的重要尝试。在其出台前,长江流域整体性、系统性生态保护不足,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加剧,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绿色发展相对不足,相关法律体系不能满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需要。《长江保护法》统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的生态系统观,将长江流域资源的相关要素、多种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进行综合平衡,通过立法稳固下来,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律制度保障。
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力。《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通过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鼓励技术创新等绿色发展途径,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长江保护法》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同关系,强调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强力推动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现。
铺好长江流域
绿色发展底色的重大保障
强调绿色发展。《长江保护法》首先强调长江流域要实施绿色发展,强调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同发展。通过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开展定期评估等措施,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与融合。
突出生态优先。强调实施生态优先,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放在压倒性位置。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与监管力度,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内容。明确了跨区域横向生态补偿的要求,加大对长江流域上游生态功能重点区域生态补偿力度,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强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将市场化经济措施和财政式补偿制度相结合,加强生态环境服务付费。
加强空间管控。明确了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内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有关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将生态保护红线等已经成熟的做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化下来,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
加大用水调节。重视农业用水的节约和面源污染控制,以实现水体功能分区目标。重视生态用水的调配和保障,提出了长江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湖库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水位管控等指标。区分了水生态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明确了相关标准的涉及范围,重视不同要素水体的标准衔接,有利于形成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标准网络体系和规范体系。
创新体制机制。《长江保护法》立足我国国情,在流域管理模式方面做出了特色方案,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以协调机制统筹和解决各省市之间的横向关系和矛盾,从而使流域总体规划、流域环境和生态保护及修复制度、流域水质管理和污染控制制度以及流域水资源管理规划和运作等规划政策联系协调起来。
董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