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城乡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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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新法新规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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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1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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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新法新规8月1日起实施
提供车辆“克隆”服务最高罚款10万元
  □记者 贺梦娇     

  本报讯 记者从7月30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及《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于今日起施行。《办法》对提供车辆“克隆”服务、打车软件不核实车辆营运资质等都将进行处罚。

  近年来,上海每年查获的假冒出租汽车(即俗称的“克隆”车)均超过500辆,几乎占被查获的全部非法客运车辆的1/3。而原先仅针对驾驶“克隆”车的驾驶员进行非法客运的行为进行处罚,然而在实践中,执法部门发现,“克隆”车之所以能够出现,很大部分是社会上一些个人为这些准备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车辆改装服务,比如将车辆喷涂成出租车专用的车身颜色,提供出租车顶灯和计价器等出租车专用营运设备,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专门的改装窝点。这些提供车辆“克隆”服务的行为是在源头上帮助社会车辆“摇身一变”成为假冒出租汽车。为此,《办法》相应扩大了查处范围,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社会车辆提供上述“克隆”服务,违反者处以3万-10万元的罚款。

  与此同时,在手机软件打车服务运营过程中,少数召车信息服务商对注册的驾驶员、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格不作核实,导致合法、正规的客运服务队伍中混入了“黑车”和“黑车”驾驶员,助长了非法客运行为。此次《办法》也相应增设了监管措施,要求召车信息服务商必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营运资格的认定;对于经认定不具备营运资格的,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务。对于违反上述规范要求的,管理部门将对服务商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破解取证难题是此次《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非法客运的具体特征,在没有直接交易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监控探头或者其他方式摄录的录像、执法人员现场记录、现场第三方的证言等间接证据,如果足够充分,并可以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中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因此,《办法》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这为突破取证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途径。同时,《办法》也重申,所有的证据都应当采用合法方式取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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