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兰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农民的合作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受到欧洲合作社传统的影响,特别是在圩田模式的熏陶下,荷兰农民有一种共识:单个农民的经营规模再大,在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面前总是渺小的,难以实现规模效益。依靠合作社,分散的家庭农场能够变小为大,他们有一个可贵的特点,就是讲团结、讲信誉,互相信任,有合作的意识。这种良好的互信关系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整个经济系统的效率。
荷兰农业合作社的类型
一是各种各样为农场服务的合作社,其目的是加强生产者的市场力量。荷兰农民合作社的类型主要有:购买投入物的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合作社、加工合作社、信贷即荷兰合作银行以及其他服务性合作社,如仓储、救济、质量控制、农业管理辅导等。
二是法定产业组织即各种协会,这又分为行业协会和商品协会,这些协会把农民联合起来,目的是加强农场主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利益。
行业协会是横向组织,包括某一部门所有的农场;商品协会是纵向组织,包括在一个生产链中的所有农场和公司,即从原材料供应商到最终产品的零售商。农场主和劳工在国家政府一级有代表自己利益的协会;在共同利益发生危机时,这些组织通常能够互相协商来解决矛盾。除此之外,农场主组织还建立各种技术性组织,在沟通信息、教育、研究和推广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
荷兰农民合作社的特点
一是利益的一致性。合作社与农民有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各类合作社十分清楚自己的职责,热心地为农民服务。荷兰农民大都参加三至五个合作社,以缴纳会费的形式确定与合作社的关系,并从中获得各种帮助和服务。荷兰农民与合作社之间通常有很好的互相信任的关系。以销售合作社为例,农民与合作社有出售或收购一定比例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在内部,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市场上,合作社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合作社成员获得尽可能大的利益,这与一般的私营企业没有任何区别。
二是专业化。除了专门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社外,还有不同农产品的加工合作社,购买种子、饲料、肥料、农药、机械等的供应合作社,销售园艺产品的拍卖行本身也是合作社。合作社与私人公司不同之处是经营的方式和所有制,这也决定了决策的方式。所以,就经济性质来看,荷兰的农民合作社是为其成员谋求利润的专业化企业。
三是运行费用低。这是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较而言的。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荷兰的合作社成员比较集中,成员们在文化上有很大的同一性,成员与管理人员互相都很熟悉,有利于社员对合作社事务的监督,改进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二是合作社的专业化,决定着它的经营活动有明确的目标,如花卉拍卖、饲料供应、甜菜加工;在其他欧洲国家,合作社的业务通常很广,既供应投入品,又加工和销售各种农产品,容易引起成员的利益冲突,降低了效率。
荷兰农业合作社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纵观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史,对照我国目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时应坚持以下思路:
(一)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切实发挥建设现代农业的组织载体作用。荷兰农业和畜牧业是以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为主,很少有大型的工业化企业集团。由于小规模的生产结构,个体农场主的经济市场力量比较小,缺乏竞争能力。但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社组织使他们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专业群体,农场主借助这个群体的力量,获取信息,获得贷款,推销产品。
近年来,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也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但总体上来说,各地发展与运行质量很不平衡,合作社入社的农户数和生产经营规模所占的比重还很低,带动农户的能力不强,组织化程度不高,与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二)坚持自愿原则,明确权利与义务,保证合作社健康发展。荷兰农业合作社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尽管合作社数量、规模和运行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合作社仍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而市场占有率却不断地提高,其主要原因是合作社办社的宗旨和目标始终没有改变。荷兰农业合作社始终坚持以满足全体社员的供需为目标,以维护全体社员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一是入社自愿,二是权利与义务明确,三是按交售量进行分配。
而我国不少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偏离了办社方向,缺乏生命力。如:一股独大,少数人控制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关系松散,当社员的产品自己能卖出好价钱时,就直接卖给批发商或零售商,不交给合作社经营,社员与合作社无法结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等等。
(三)拓宽发展思路,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各种类型合作社发展。荷兰合作社包括为农场服务的合作社和各种协会。各类合作社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对农场主进行全程化服务,并在同类市场的占有率超过50%以上。荷兰一个农场主至少要加入3-5个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才能满足服务。
目前,我国的农业合作社主要以销售农产品为主要功能,而以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加工等服务领域组建的合作社不仅数量少,而且如何运作、发挥作用都没有引起重视。
(四)政府给予更多优惠支持,促进合作社的发展。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政府给予了强有力的指导、扶持、监督和服务。政府加强了合作社立法工作,制定了专门的法律;通过减税、低税、免税政策或补贴政策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开展教育培训,培养专业化的管理人才,在各类学校和一般教育课程中纳入合作社的内容。政府还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事务,提供监管服务;制定合作社管理规划,搞好管理登记,搞好合作社审计。这些都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杨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