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德亮
四大来源引发
土壤污染形势严峻
土地是所有资源的基础,包括耕地、林地、牧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部分代表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工业迅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虽然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土地污染就是其中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佑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表示,土地污染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一是土地的利用空间下降。被污染的土地不适宜种植粮食,严重污染的土地也不适宜进行工业或商业开发;二是被污染的土地向环境输出的物质和能量,又可引起大气、水的污染和生物的多样性的破坏。从某种意义上说,土地质量的下降和数量的减少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实质上是相同的。
“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戴天荣等代表说,除了耕地之外,我国工矿区、城市也存在土地污染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表示,土地污染影响的是生产力的根基,一旦土地受到大面积污染,不仅对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害,而且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是一大隐患。
来自农村的傅企平代表认为,目前,我国土地污染主要有:一是工业对土地的污染。主要渠道有污水灌溉、固体废弃物堆积以及酸雨等。二是化肥农药对土地的污染。目前我国化肥年使用量远远超过发达国家水平,除少量被作物吸收外,大部分积累在土壤中,造成全国大面积土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三是畜禽养殖业造成的污染。畜禽养殖业呈现出集约化、机械化的趋势,千头牛场、万头猪场等引起的环境问题凸显。四是地膜污染以及其他农业生产残留物导致的土地污染。大棚种植以及只用地膜进行农业生产普遍流行。这些大棚和地膜的原料均是不可降解的聚乙烯塑料,造成的污染短期内难以消除。
污染土地“缺法保护”
无人负责修复
一些代表指出,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完整的关于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现行土地污染防治立法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内容非常分散,缺乏系统性、专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不能适应日益严峻的土地污染形势,也不符合专门、综合控制和治理土地污染的客观要求。
戴天荣代表说,我国现行有关土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刑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当中。比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章只是侧重提出要科学规划,保证耕地不被占用,确保耕地数量;《基础农田保护法》虽然有所规定,却相当不完善,而且也只是侧重耕地和农田。“为了便于执法和统一监督管理,很有必要将这些关于土地污染防治内容的法律条文系统整合。”戴天荣说。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温岭农业技术推广站副站长林燚认为,现有的法规也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可以说有些已经过时,不能适应目前土地污染防治的需求。例如,1995年国家颁布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土壤污染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不过,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该标准过分强调统一,并不适合我国土壤多样化的特点。同时,该标准中对铅的临界值偏高,难以保障儿童健康。
戴天荣代表则指出,有的国家在保护土地安全方面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行动,也给中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比如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利用法律和财政手段确保受污染土地得到有效治理。“棕地”是国际上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设施搬迁后遗留下地块的统称。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授权环保署对全国“棕地”进行管理。政府以这一基金为核心,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棕地”管理框架。
加快立法防治污染
树立生态整体性观念
如何改变现存的土地污染严峻形势,代表们一致认为应该加快相关立法,提供法治保障,并树立整体立法观念。
戴天荣代表建议,加快制定和颁布《土地污染防治法》。《土地污染防治法》范围是18亿亩耕地和工业商业用地、城市用地、未开发的土地等所有国土,着重从土地污染防治的角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土地污染防治法》要制定明确的处罚条款。法律要特别重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一旦出现未经审批破坏土地质量、污染土地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立足‘防’和‘治’,防患于未然。对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资源,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确保被污染的土地得到修复,对破坏严重而不能修复的,应当对相关负责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戴天荣说。
傅企平代表建议,树立整体立法观念,在建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时,必须将生态整体性观念根植其中,适应自然中大气、水、氮等各种循环的过程与机制,将土壤的环境治理与大气、水、粮食、人类行为等各方面的内容综合考虑,确立合理的法律规范调整机制。
“在新制定的法规中,要体现出与土地污染防治相关的系列制度。”傅企平代表举例说,如土地资源调查制度、土壤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农业清洁生产制度、土壤的整治补救制度、土壤保护预警制度以及违法法律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