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合作社·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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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6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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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及其启示
  当前我国农业家庭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农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水平比较低。美国和日本的农业合作社是世界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两个典型模式,而且都有着突出的成就和丰富的经验,在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应充分借鉴美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要明确合作社发展方向,遵循发展规律;要坚持合作社原则,强化内部

  管理等,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在当今美日等农业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在发展农业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应对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多,家庭经营规模小,农业家庭经济抗击市场风险能力弱,农业合作社无疑是推动农业发展、加强农户与市场间联系、提高农业家庭经济市场适应能力的好形式。当前,我国虽然也有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已出台,但是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长久的历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应认真研究和借鉴美日等国的相关经验和做法,以有效应对和解决当前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明确发展方向,遵循发展规律

  在美国和日本,通过加入合作社,农户在单独经营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农业生产得到了极大发展,农民生活得到极大丰富。当前,我国农业家庭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农民生产资金缺乏,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低等问题十分突出,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正逢其时,十分必要。同时,我国合作社发展很不平衡,流通和服务类型的合作社数量也比较少。

  因此,在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要遵循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律,要以农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发展农业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为核心,重点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以农业流通领域的变革带动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不断提高农业家庭经济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最终将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发展为社会化大生产,实现我国农业家庭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坚持合作社原则,强化内部管理

  日本农协自产生至今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甚至已经有了200年左右的历史,虽然在发展中为适应形势需要,两国的农业合作社在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但是以自愿和开放的社员资格、社员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加强合作社间合作、重视对社员的教育和培训等为内容的合作社原则基本没有大的变化,一直为其所坚持,这些原则是合作社的灵魂和指导合作社发展的根本行为规范,更是美日农业合作社不断向前发展的坚强制度保证。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合作社股权结构不明确,财务制度和分配机制混乱,内部监督不力;管理水平低,服务功能单一,社员受益甚少,社员加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有些名为合作社,实际并不完全具备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以及社员对合作社了解甚少、素质普遍不高等问题突出。为此,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一切为社员服务的合作社宗旨,大力规范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社员的教育和培训,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使合作社的发展做到“不变质”、“不走样”。

  积极推动合作社间联合与合作,加快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美国是在各农业合作社不断发展的同时,逐渐组建和成立了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业合作社联合组织,日本是在政府帮助下,自上而下建立了各级农业合作组织。两国基本上都形成了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合作社体系,不同层次的合作社各司其职又互相支持配合,使合作社经济在各国成为能和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并驾齐驱的经济力量。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都较小,实力都还很弱,盈利能力普遍不强;同时,合作社普遍封闭性强、合作性差,地区性的合作联社可谓少之又少,很难同各类流通企业和中间商相抗衡,因此要在不断壮大各合作社规模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组建区域性合作联社以及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要鼓励各地区、各类型合作社之间进行横向或纵向联合、合作及合并,不断拓宽合作社服务范围,努力构建一个由农户、基层社和各级联社构成的合作社体系,不断提高合作社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积极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美国由于农业合作社出现早,发展基础好,因此,政府多是从法律、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合作社具体干预很少,而日本农业合作社建立晚,发展中面临着资金、人才等缺乏问题,因此,政府对合作社干预比较多,这既促进了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壮大,也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短,资金、信息等比较缺乏。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主管部门众多,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经常使得合作社无所适从。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综合借鉴美日两国经验,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在不干预合作社具体运作,保证合作社自主经营和民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配套法律法规,完善财政、信贷、税收、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具体支持政策,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各主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支持合作社不断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转变,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刘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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