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言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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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6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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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本下乡要扬长避短
  工商资本下乡务农,是推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农产品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工商资本携资金、技术、渠道和人才进入农业农村,必然有效满足发展现代农业对生产要素的需要,成为“反哺”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对“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给予了肯定。

  □石霞                  

  工商资本下乡的重要意义

  工商资本进入种养业领域,对农业农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助于非农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流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步伐。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村发展缓慢,农村的资金、人才、土地等生产要素非农化倾向明显,严重影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当前,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发展适合于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对于缓解和克服农村生产要素短缺至关重要。

  二是有助于加快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目前,我国是以农户家庭为基础的“超小规模”经营,户均土地7.24亩,由于近年来务农成本持续上升,农业比较效益日趋下降,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屡有发生,存在粮食不安全的隐患。引导以工商资本为载体,在农民自愿流转土地的基础上,建立现代化的农场,实现规模经营和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区域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及农业劳动生产率,将有效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

  三是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竞争能力。工商资本拥有技术、渠道、品牌的优势,可以通过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组织,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条,提升农产品的加工深度和竞争能力,以抵御外国“大农”产品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冲击。

  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我国加速城镇化对农产品生产的冲击,倒逼我国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步伐,在这种历史环境下,引导工商资本下乡,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战略选择。

  工商资本下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看好工商资本下乡的同时,也不容忽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和农村,对农业和农村利益格局的重大改变。工商资本下乡务农本意,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与我国政府确保粮食安全、农民增收的预期和愿望,是不完全一致的,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是土地经营的“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当前,在农业比较效益低下、自然风险难以防范、农业与非农收益“剪刀差”巨大的环境中,工商资本必然会趋利避害,弃粮从经、弃农从商,从事高收入产业。在现实中,工商企业打着农业产业化旗号、行圈地之实的事情在各地屡屡发生,证明了工商资本“避险行为”确实存在。

  二是垄断农业产业链,控制“弱势”农民。国际经验表明,如果对工商资本进出种养业不加限制,任其追逐利润,其结果往往是工商资本垄断农业产业链,农户被挤压、盘剥甚至破产。我国小规模农户,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不拥有定价权,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资本极容易利用优势,向小农户转嫁风险、挤压农户的生存空间,导致农民面临破产的危险。

  三是容易被跨国企业控制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危及国家重要农产品的安全。我国农产品市场和农业投资领域一直是跨国资本觊觎的战略目标,工商资本下乡建立农业产业链,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产业化水平,但在客观上,也为外国资本控制我国农业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从而控制农产品供应体系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我国很多知名农产品品牌被跨国公司收购或控股的事实已经说明这一点。

  合理引导工商资本下乡

  很明显,工商资本下乡务农是一把“双刃剑”,要让工商资本真正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引擎,就必须双管齐下,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既要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发展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又要将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监管和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从而实现既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又保证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的战略目标。因此,笔者建议:

  一是建立最严格的工商资本准入制度,预防“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其一是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制,对工商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细化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三个不得”,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其二是建立监管体系,对工商资本下乡务农进行动态监控。其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发展滞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

  二是建立稳妥的利益共享机制,防止工商资本过度与农民争利。其一是在组织形式上,可以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发挥农民合作社的作用,增强农民价格谈判能力,有效维护农民利益。其二是在利益联结上,通过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民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其三是在政策保障上,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保证土地流转的自主性、自愿性,尽量避免“新圈地运动”的出现。

  三是组建大型龙头企业,培育农业核心竞争力。农业竞争力形成的关键是拥有一批能参与国际竞争的大企业。所以,应引导工商资本流向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组建大型农业企业集团。当下,要着重扶持农业的基础产业和被跨国公司垄断国内市场的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重点突破,实现“进口替代”。尤其要在种业、食用油、化肥等领域组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对上下游产业链的控制力,这既是工商业资本的最佳流向,也是保障国家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关键所在。

  总之,只有在建好制度的“防火墙”和利益共享机制基础上,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务农,才能确保工商资本成为“反哺”农业的重要力量,成为农业农村稳定有序发展的引擎。

  [链接]

  准确把握工商资本下乡的关键问题

  工商资本下乡强行承包农民土地的问题,当前在我国一些地区比较突出。如何看待工商资本下乡对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利弊,今年的1号文件对此做了非常全面的阐述:总的原则是,如果是参与新农村建设是鼓励的;如果发展种养业,既要鼓励又要引导;对于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则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

  今年1号文件在第二部分的第三条,很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这一要求强调的很关键的一点是,鼓励从事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并没有提出种养业,没有农业。如果工商企业要到农村去发展种养业怎么办?这正是今年一号文件强调的第二点内容。1号文件在第三部分第四条讲了一句话,“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这句话也有两个要点,首先,政策不仅要“鼓励”还要“引导”城市工商资本,不能只强调鼓励而忽视了引导;其次,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后要发展的是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不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并不鼓励。宋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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