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立法保障,实现农地细碎化治理过程的规范化
虽然开展农地细碎化治理的时间和起始阶段不同,但立法先行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地整治或土地流转的主体和客体的权利和义务、政府责任和扶助方式、治理流程和各方参与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而且法律法规会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农业政策目标的调整进行动态修改。对中国而言,虽然也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涉及土地整治或土地流转,但通过土地整治和土地流转来治理农地细碎化的立法工作较滞后。考虑到国内农地细碎化治理的外部条件越来越成熟,在充分借鉴国外法律、凝练总结国内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要加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专门法,用来规范农地细碎化治理的流程、划分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为解决细碎化问题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保证农地细碎化治理工作有法可依。
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以土地整治和土地流转推动农地细碎化治理
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土地整治和土地流转是治理农地细碎化的两个重要举措。虽然土地整治项目有一定比例是农户自发推动的,参与土地整治的农户需要支付一部分费用,但更多是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虽然发挥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关键作用,但是政府也进行了一系列引导和干预来增强农地细碎化治理效果。同时发挥政府和市场的积极作用,做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是四国治理农地细碎化的宝贵经验。这启示着中国在后续开展农地细碎化治理时,要重视政府在其中的引领作用,加大土地整治规模。同时,要对土地流转有所限制,将是否减轻或加深细碎化程度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鼓励集中连片流转方式占据流转市场的主导地位。
重视和发挥中介(管理)组织在农地细碎化治理中的作用
农地细碎化治理项目,有的是自上而下的,有的是自下而上的,从民众到集体,从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还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相互之间的行动协调十分关键。这些管理或中介组织作为枢纽,能够起到科学规划、规范治理流程、协调各方利益和行为,帮助满足土地整治主体或土地转入方的资金和信贷需求等作用,从而提升土地整治或土地流转的效率。日本有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法国在全国范围内成立SAFER,荷兰有各级地籍管理局。对中国而言,中介(管理)组织在农地细碎化治理中的作用还相对薄弱。在土地流转方面,各级政府虽然积极推动成立了一些中介组织,但是中介组织的职责和运营方式没有统一标准,而且多是提供流转信息这类简单的服务,农地细碎化治理尚未成为其首要职能和经营目标。在土地整治方面,政府尚未成立专门的中介(管理)组织,目前还停留在民间机构自行发展的阶段。因此,后续有待加强土地整治和土地流转的中介(管理)组织建设,以提升两类举措治理农地细碎化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