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欧阳蕾昵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已提上日程,出台一部符合国情、农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今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金银淑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议案,她希望未来上位法落地的同时,一部全面的、系统的和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也能配套出台。
农村集体经济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亦是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早在2019年,上海便率先在全国基本完成镇村两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截至2022年底,本市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位居全国第五,其中,镇级资产总量全国第一,村均资产全国第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
金银淑在调研中发现,近年来,上海已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立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对权属确认、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指导监督、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也设置了“农村集体经济”专章,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然而,单凭这两部《条例》仍无法完全满足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发展的法律需要。”金银淑认为,制定《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是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提升乡村基层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更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有利于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既体现集体组织优越性又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有利于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同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治环境下健康发展。
“希望地方条例出台后,能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金银淑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