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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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7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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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合作社”问题须及时解决
  【核心提示】 “空壳社”问题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突出现象,在农村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社会信誉,侵占了正常开展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源,并增加了行政机构的市场监管成本、服务成本和被寻租的风险。因此,及时解决“空壳社”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苑鹏 曹斌 崔红志

  2018年,农业农村部启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行动,确定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陕西8省的30个县(市、区)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开展“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提升壮大一批”行动。2018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2019年2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加强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整体素质。建议各级政府以此为契机,以新修订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进一步改进政策、完善制度,努力消除“空壳社”存在的土壤。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普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提升辅导员队伍整体实力,将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一项长期化、常态化任务来抓,让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让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律为基本准绳,实现规范化运行,让政府相关部门人员按照法律要求依法行政。

  第二,改进现行政府考核机制。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改进地方政府对基层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体系,取消关于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规模及其年报率的考核指标,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及工商年报制度体现真实性,回归其本源,尤其是应避免地方政府在实施精准扶贫战略中设置不符合当地发展条件和发展实际的硬性数量指标要求,防范出现新一轮的“空壳社”风险。

  第三,完善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应从社会公平、营造平等竞争环境的角度出发,改进政府财政扶持项目的申请条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逐步弱化政府按照市场主体的组织属性进行扶持的方式,取消一些财政扶持项目规定实施主体必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法,从源头消除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机行为。

  第四,因地制宜依法清退“空壳社”。在落实中央农办等11部门针对“空壳社”的专项清理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行动,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防止采取过激行为,避免使用大规模、疾风骤雨式的清理整顿方式,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环境,实现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素质的发展目标。

  第五,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建议配合落实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时启动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细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规定,以及吊销连续两年未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具体办法。

  (本文摘编自《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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