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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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5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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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探索合作社良好的运行机制
  近期,笔者带队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联系点富农蔬菜合作社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问题深入到成都市蒲江县、眉山市青神县,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黄石市大冶市,实地了解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相关情况。总的看,这两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速度很快,在运行机制、利益分配上表现出多样化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良好的运行机制  

  富农蔬菜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8月,主要从事蔬菜、水稻种植销售。这个合作社最大的特点是不仅在生产环节把农民组织在一起,还在消费环节把市民发展成会员,实现了生产与消费的对接。经过7年努力,合作社经营面积从380亩增加到3400亩,社员收入从户均2.1万元增长到6.8万元,入社农民达180户,服务市民会员已超过1500户。该合作社生产上采取统分结合的方法,包括统一经营和自主经营两个大的部分;销售上以会员订购为主;  利益分配上兼顾各方,分配上包括了发展资金、客户回馈资金、配送片区负责人奖金、返还给社员等部分。

  蒲江县是联想集团进入猕猴桃开发经营的基地县。联想进入农业不仅有自己的一套做法,对当地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也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金峨猕猴桃合作社引导小规模农户成员结成“大户”与联想佳沃公司对接,并指导监督其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生产,实现了分散农户与统一市场的联结。温江区田园阳光家庭农场采取流转土地、自主经营与雇工经营相结合的方式,种植120亩蔬菜,部分直接销售给附近居民,部分销往当地批发市场,2013年纯收入达32万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很重要。在产权上,明确资产权属关系,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密切资产联结,形成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在生产上,集成整合土地、资金、人才等各种资源要素,体现农业生产的开放性和成长性;在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上运用先进生产技术,提高各类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率。在经营管理上,采用适合各自产品特性和生产环节特点的经营方式,有效组织农业生产;根据自身特点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成员认可的决策方式,高效科学决策。在销售上,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提供商品农产品或服务;运用现代营销理念和手段,扩大销售渠道。在利润分配上,统筹考虑分配与积累、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关系,确定利润分配总量;合理评估各类资源要素对利润贡献,在分配中兼顾各方面利益,调动和保护各方面积极性。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应有效作为

  四川、湖北两省调研中,干部群众普遍反映,要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生产设施建设难。蒲江县长林家庭农场主郭长林说,希望有个冷库,把猕猴桃摘了后放一段时间,错季销售卖个好价钱。可投入太大,还得申请用地,现在是没办法,只能租别人冷库用,有时还租不到。二是贷款难。富农蔬菜合作社理事长张绍发反映,合作社计划做个直营店,但从银行贷款贷不到。三是发展不够规范。青神县农业局负责同志反映,虽然当地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好多合作社跟个体户没啥区别,还是各顾各,还有的干脆就是卖农资的。基层干部还反映了合作社同时挂牌成家庭农场、家庭农场雇佣过多劳动力等问题。四是指导服务力量不强。四川省农业厅同志说,目前大多数乡镇处于农经机构、农经岗位、农经人员“三无”状态,基层农经队伍力量薄弱,直接影响工作开展,“有的乡镇连个数都统计不上来”,搞不清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湖北省也存在类似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四川、湖北两地采取了多种措施,努力探索促使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路子。

  (一)培育优势产业。通过在选择主导产业、质量安全监管、区域品牌维护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打造完整产业链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是推广适用技术。蒲江县委书记介绍,县里近10年来把猕猴桃作为优势产业,与中科院武汉植物园等合作开发新品种,发布种植技术规程,为产业发展提供支撑。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蒲江县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管服务体系,县有服务中心,乡镇有综合服务站,每个村都建立技物服务室和综合服务室,从猕猴桃生产技术、投入品管理、收获等各环节进行监管和服务。三是搭建销售平台。四是维护区域公共品牌。蒲江县申请蒲江猕猴桃地理标志,并举办国际论坛等活动宣传推广。

  (二)保障发展用地。通过在流转土地、生产加工用地等方面加强支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空间。一是引导土地流转。大冶市对流转500亩以上耕地和山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亩50元和30元的补助,促进规模经营,减少土地撂荒现象。二是加强生产基地建设。四川省今年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扶持97个种养业合作社建设规模化基地。三是保障建设用地。四川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加工、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设施用地,优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

  (三)优化融资环境。为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采取了扩大抵押物范围、完善担保机制等措施。一是创新抵押方式。成都市、眉山市等地探索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合作社的应收货款进行抵押贷款,缓解贷款难问题。二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温江区探索农民苗木抵押、合作社担保的做法,以解决抵押苗木变现难问题。成都市设立担保资金,为全市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提供担保。三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四川省计划开展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依靠合作社自身解决资金问题。

  (四)强化指导监督。采取典型引导、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相结合方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健康运行。一是培育典型。两省都采取评选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省市级龙头企业,并给予优先支持的方式。二是加强指导。温江区、大冶市为家庭农场、合作社提供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指导其规范运行。眉山市丹棱县还为合作社代理记账,并提出财务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建议。三是认真监督。

  在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过程中,政府作为至关重要。从调研情况看,四川、湖北两省各级政府围绕制定发展战略、营造发展环境、维持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尊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体现了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和保障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优势,对政府如何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效作为具有借鉴意义。

  张红宇

  (作者系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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