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尹寅
有毒污泥致损156万元
去年4月下旬,不时有练塘镇长河村村民反映,路过西泾港东侧堤岸旁的涵养林时,总能闻到一股刺鼻的臭味,而这种味道是之前从未有过的,于是立即向环保部门反映。经区环保局现场查勘,证实异味是倾倒的毒性污泥所致,污泥对倾倒场地已造成环境污染,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构成潜在危险。5月12日,两名具体实施倾倒污泥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随后,另两名组织者也落网。
据本案主犯现年40岁的李某称,2012年3月,他与苏州市吴中区城区污水处理厂达成协议,负责运输处理万余吨工业污泥,污水厂给付每吨160元的劳务费。为了从中谋取利益,李某并没有将污泥运至指定的地点进行二次加工,而是将有毒污泥交给周某进行违法倾倒,从中谋取每吨60元的差价。另一主犯周某在得到涵养林看护人的应允下,于4月中旬安排船只运输污泥至附近河道,并安排另两名从犯用水泵抽取船内污泥倾倒至涵养林内。至5月11日被查获时,4名嫌疑人共计倾倒污泥8船,经测试,倾倒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本次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污泥处理工程)达156万元。
环境污染罪门槛降低
到案后,主犯李某、周某均承认向河道内倾倒污泥的犯罪事实,但辩称只是为了赚点运输劳务费,没有想到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根据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标志着犯罪的构成条件得到调整,入罪门槛降低。因此,青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市郊水道环境污染并非个案。青浦法院自去年以来受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河流中既有淀浦河这样的大河,也有像西泾港这些连地图上都找不到名字的小河浜。青浦法院此前曾经审结了上海首起污染环境案,加油站老板因为将800升废油排入淀浦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款10万元,经鉴定,那次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38万余元。今年春节期间,松江区某家工厂将废切削液和含油废液直排至市政雨水管网后流入河道,造成河道大面积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