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宅基地退出(一)
本书汇集了各方关于宅基和农村村民行为管理、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房是农村村民的重要财产,承载着广大农村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加强本市宅基地和农民建房行为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打造上海现代化大都市的亮点和美丽上海底色,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4)村民申请宅基地获批后两年以上未建设的,村集体可以依法依规收回宅基地;(5)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建设新住宅的,村集体可以依法依规报批收回;(6)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7)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8)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