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山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非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派生物,而是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平等的一种所有权形式。这是由《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所确认和规范的。
《三农专家观点》是本报的品牌栏目,我们热忱欢迎来自“三农”理论和实践领域的前沿观点和实践思考,但对于“农村集体所有权”这一已由法律确认和规范的论述,在选稿编辑中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是我们工作的很大失误,在此向广大读者深表歉意。同时也提醒我们,关于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依然存在着较大的认识误区,对此亟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在此我们对广大读者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支持和批评指正表示衷心感谢!
本报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