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农业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科技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
去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并于今年1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与现行农业法相比,二者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责的范围和能否提供有偿服务等方面出现不一致。为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建议对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衔接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