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合作社·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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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5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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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及启示
  法国财政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欧盟很具代表性,其合作社收购了全国60%的农产品,占食品加工业产值的40%,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第20条指出要“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其重点在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与借鉴法国对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支持政策,有助于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发展。

  凡是现代农业发达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通过有效的政府支持而获得发展的。不管是欧美还是亚洲发展中国家,在所有农业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户都加入了至少一个农村合作社,有的甚至加入了两个以上。欧盟各国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推动各国农业生产走上了专业化、商品化的现代道路。

  欧共体在1960年6月30日提出了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方案: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确保农业人员的“公平”收入、稳定农产品市场、保持农产品合理的销售价格以及确保农产品的供应,并于1962年起逐步予以实施。其基本目标是:对内建立共同农业基金《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EAGGF)》,统一农产品市场和价格,对农产品出口予以补贴;对外设置随市场供求变化而调整的差价税、配额等,使欧盟农业免遭外部廉价农产品的冲击。法国作为欧盟农业大国,一向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最大受惠方,每年得到的补贴接近100亿欧元,占欧盟农业补贴额的五分之一多,占欧盟总财政支出的近10%。同时,法国政府也列出巨额预算补贴农业和农村发展。

  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早在1880年,法国农会组织已有相当基础,这些农会后来逐渐变成合作社。1945年,法国政府推动成立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后来,法国颁布了许多农业法规,如1960年的《农业指导法》,1962年的《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法》,1972年的《农业合作章程法》以及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等,对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影响很大。

  财政支持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实行差别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提高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法国政策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与成员进行业务往来并为成员服务,遵循合作社原则,合作社则可享受免税;如合作社与其他非成员有业务往来,与非成员的业务按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对谷物合作社免除登记印花税,对农业供应、采购合作社及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合作社免除相当生产净值35%—38%的公司税,免征合作社50%的不动产税和按行业征收的产品税。

  资金支持种类的多样性。在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时,政府给予投资津贴,如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在成立时,政府给予2.4万—3万欧元的启动费(因成员人数多少而定),对于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购买机械,根据类型不同,政府提供相当于购买价值15—25%的无偿援助。同时免去其应交的工商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对于农业共同经济组织给予财政补助、税收回扣等援助;对于销售组合,在创办后三年内给予财政津贴,优先提供资助。

  补贴资金来源的广泛性。以2003年为例,法国农业的公共财政支持总额为288.3亿欧元,其中来自欧盟102.9亿欧元,占36%;农业社会补贴辅助基金115.0亿欧元,占40%;国家农业部58.60亿欧元,占20%;国家其他部委11.80亿欧元,占4%。

  补贴政策调整的灵活性。1992年法国在欧盟的统一安排下对农业政策进行了改革:下调壁垒价格和干预价格;补贴逐步转向直接方式,而且享受补贴也是以限制产量、实行部分休耕为条件的。2003年,法国积极响应欧盟制定的新政策,对本国农业补贴政策做出相应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因时制宜地制定新政策,法国最终达到了稳定农民收入,稳定农产品供求关系,稳定国家补贴额和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等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性。法国充分重视合作社的法制建设,不断为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依据。20世纪40年代以前,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参照农业信贷的有关法律来执行的,1943年9月4日通过了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随着经济发展和外在条件的改变,这一法律不断修改完善。1960年8月5日,法国颁布了《农业方针法》,后来多次修改完善,并于1972年6月27日制定了新的法律,它将合作社的原则灵活变通处理,允许合作社与非合作社成员发生商业往来,制定出来的法规有利于合作社在新形势下发展和维持与深化合作社运动。每个合作社都是按照合作社法,根据经济需要形成的,都有自己的章程,成员进出自由,领导人选举产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基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中央合作联社三级体系结构,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产权关系明晰,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金融支持政策

  法国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主要就是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一家,但其体系比较完整,首先是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也就是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然后是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最后是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法国的《农业方针法》及《农业方针补充法》都规定国家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贷款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贷款优惠政策。法国合作银行负责发放国家对农业的优惠贷款,占市场份额的90%。对于农业共同使用机械合作社,特别是在山区和经济条件差的合作社,可享受年利率为3.45%,最长期限可达12年的优惠贷款;在平原地区,可享受年利率为4.7%,最长贷款期限为9年的优惠贷款。其贷款限额为:15人以下的为200万法郎,15人以上的为275万法郎。优惠利率与普通利率之差由政府补贴。

  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有机结合。法国对农业实行的是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分工协作机制,政策性金融侧重于支持投资回收期长、风险较大的中长期农业经营性项目,实行商业化运作;合作性金融侧重于支持商业可持续的较短期农业经营性项目,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开展农村金融业务;而法国最大的银行——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实际上又执行了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双重职能。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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