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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渔获物1500公斤 崇明一起非法捕捞案被查处

  □焦倩倩

  近日,上海崇明海警局成功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查获梭子蟹、对虾、鳎鱼、章鱼等渔获物共计1500公斤,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9月1日20时许,上海海警局执法艇在170渔区查获1艘涉嫌非法捕捞作业的渔船。该渔船返航后,9月2日由崇明海警局继续查办。经查,该渔船专项捕捞许可证载明作业类型为“漂流单片刺网”,实际作业类型为“桁杆拖网”,存在违反作业类型规定的渔业违法行为,该船装载梭子蟹、对虾、鳎鱼、章鱼等渔获物共计1500公斤。

  执法人员经后续依法登临检查发现,在该渔船船舱中藏有电脉冲设备,桁杆拖网中绑有电脉冲设备配套电线,疑似存在违法使用电脉冲进行电鱼作业行为。

  使用电脉冲捕鱼是一种毁灭性、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只要高压电流到达范围,能在几秒钟内令大小鱼类昏死,并危及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而且,这些电脉冲属于三无产品,缺乏安全保障,极易发生爆炸、漏电等安全事故,对人类和海洋都有着巨大的危害。

  据了解,2000年开始,国家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电脉冲捕鱼设备,经过数十年的重点打击,基本销声匿迹。这次电脉冲设备重现,极有可能严重干扰渔区正常作业秩序,崇明海警局将继续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渔民遵法守法意识,加大执法打击力度,遏制违规作业苗头。

  针对捕捞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上海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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