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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首例高空抛物案获判

  □通讯员 黄迪

  11月26日,随着法槌落下,嘉定区首例高空抛物案落下帷幕,嘉定区检察院的指控意见被全部采纳。

  2021年9月29日下午,一件件生活垃圾接连不断被人抛向窗外。“嘭”的一声,一个酒瓶砸中了一辆私家车,此时坐在车内的蒋先生被吓了一大跳,其车辆的几处玻璃也被砸坏。他立即联系物业人员并拨打报警电话。

  民警抵达现场后立即展开侦查,结合物业提供的监控视频与线索,发现家住11楼的薛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上门询问后,被告人薛某某如实坦白了自己的行为,他交代:“那天我在阳台上边喝酒边吃外卖,随手就把外卖垃圾和酒瓶从窗口扔下去了。”

  乱扔垃圾本不可为,高空乱扔垃圾更不可为,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小区环境,更是对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构成威胁,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新增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本案中薛某某从高层建筑抛掷物品砸毁蒋先生车辆多处玻璃,他不仅要向被害人蒋先生赔付钱款,还要面临法律严惩。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从高层建筑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月26日,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薛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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