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房是农村村民的重要财产,承载着广大农村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加强本市宅基地和农民建房行为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打造上海现代化大都市的亮点和美丽上海底色,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部分 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六)
18.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19.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