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新主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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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7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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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十八)
  本书对于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经营具有重要参考的价值。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方法,更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的种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条例》未规定成员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其原因:《中华人民共和物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同物权法》有关情况的通报中指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所以,在目前情况下,不宜提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没有最低限额,要引导农民成员用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农民成员申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利害关系,并妥善处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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