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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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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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美国模式

  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美国逐渐建构了一套以州立大学为主导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这一成熟的体系可以概括为:三方合作、三大法案、三路财源、三级联合与三位一体,即有效合作的三大行动主体,围绕这三大行动主体,特别是州立大学,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多元的经费来源、健全的组织制度与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这一典范模式对于中国建构以高等农业院校为主导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美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中主要存在三大行动主体,即美国联邦农业部、州立大学和农业相关的企业,三大主体又以州立大学为核心。联邦农业部包含八个农业科研中心(ARS),科研中心下设一百多个研究站,其主要职责是进行重大的农业问题研究与信息提供。美国州立大学源于根据莫雷尔法案所设立的赠地学院,其原初职能就是农业科技服务。在美国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中,州立大学自然成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核心组织与中流砥柱,它是各州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和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性机构。全美近七十所赠地大学与县合作建立农业服务与推广站点,上万名州立大学的农业科学家在这些站点工作。企业也是农业科技服务的重要力量,它们能够大量汲取州立大学科研成果,将其迅速转化为实用技术与产品,极大地促进了农业技术转化与应用,拉动了农业科技需求。

  ●完善的农业法律保障

  美国通过先后出台的三大法案,即莫雷尔法案、哈奇法案和史密斯―利弗法案,法律层面保障了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直接引导这一体系的核心机构,即州立大学(赠地学院)的建立。法案规定,各州按照在国会中参议院和众议院人数的多少分配不同数量的国有土地,各州应当将这类土地的出售或投资所得收入,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的知识”的学院。对于美国农业教育与科技服务而言,莫雷尔法案是划时代的立法,它为美国大学培养大量具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人才提供了法律土壤。由于这一做法得到其他若干州的效仿,促使国会于1887年通过了哈奇法案。该法案规定每个州立大学的农学院都要成立农业试验站,以向农民示范其农业科研成果,将有价值的农业信息提供给农民。在具体的项目运作上,由州立大学推选、农业部审核通过,州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执行,县聘请州立大学农业科研人员,组织农业服务活动,推广农业技术。由此,三大法案为美国整合性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美国逐步形成了以州立大学农学院为核心,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和服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模式。

  ●多元的农业科技服务经费来源

  经费保障是法律保障之外,美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另一重要支柱。总体而言,美国农业科技服务主要有三大经费来源,即税收(联邦、州和县政府拨款)、捐赠和科研成果。美国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农业科技服务经费的投入。美国法律规定,用于农业科技服务的财政支出必须随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联邦和各州政府的农业科技服务经费按1:4配套,各州县必须通过财政预算来确保经费的落实,并从法律角度界定联邦、州、县各级政府在农业科技服务方面的责任、资金的划拨及分配使用。从经费构成来看,联邦政府占20%到25%,州政府占50%,县政府占20%―25%。以康奈尔大学为例,联邦、州和县政府的投入分别占15%、36%和36%,每年共有1亿美元以上的经费投入到农业科技服务项目中,专款必须专用。另外,企业与私人捐款和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也是重要的经费来源。综上可知,美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形成了以政府拨款为主,捐赠和科研成果转化为辅的经费制度,有力地保障了该体系的运转。

  ●健全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体系

  在法律与经费的双重支持之下,美国逐渐形成了“三级联合”和“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服务制度。三级联合塑造了州立大学农业科技服务的外部组织体系与制度环境,它是指联邦、州和县三级政府协同合作,州立大学评估与执行政府的农业服务项目,引导与推动农业生产与经营。联邦―州―县三级政府分设的联邦农业部科研中心、州服务推广站、县推广办公室和理事会三个层次沟通合作,以州政府和州立大学共建的服务推广站为核心,形成健全的网络。这一组织体系与我国存在明显不同,联邦机构和州服务推广站并非上下级的科层关系,联邦机构通过州立大学管理州服务推广站,州立大学自主工作,不受联邦领导或干预,双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而州服务推广站处于这一组织体系的核心地位,其主体成员由州立大学的服务推广委员会成员构成,后者主要包括各州立大学农业院系的教授和研究者,他们兼具农业科学研究者、农业教育与培训者和农业科技服务者三重身份与角色。由此可见,州立大学在这一组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高效的农业科技服务运行机制

  在三级联合的组织体系之下,美国州立大学形成科研、教育、服务“三位一体”的核心体制。这一体制经过近百年的演化和巩固,已经发展为一套成熟的体系,三者构成了州立大学农业院系工作运行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机制是:农业教学工作主要在州立大学农学院本部进行,农学院下设的科研与教育中心(或农业实验站)及若干示范点,成为主要的科研机构。而每县设一个农业服务推广站作为主要的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在州立大学中,农业学院、实验站与服务推广站实际是同一机构,农学院院长兼任站长,统一负责全州的农业科研、教学与服务,这样就在行政上统整了这三方面。

  ●案例:康奈尔大学的农业科技服务制度

  康奈尔大学是美国赠地大学的杰出代表,它从成立之初就确立了社会服务特别是农业科技服务的理念与使命,逐渐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三位一体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即康奈尔合作推广体系(Cornell Cooperative Extension System,简称“CCE”)。该体系是一个以农业科技服务为主的综合性公共服务拓展项目,其路径是康奈尔大学的教师和学生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为农业等提供服务。这一系统将康奈尔大学农学院和家庭经济学院整合在一起,形成通过农业技术服务、农业家政服务和俱乐部三种形式来对纽约州进行农业科技服务的体系。农学院又包含两大核心机构,一是自设的康奈尔大学农业试验站,二是与州合作成立的康奈尔大学合作推广管理处(CCEA),即纽约州农业试验站,负责全州的农业服务管理工作。这一机构又下设55个基层服务组织,即县农业局,通过康奈尔大学的研究和资源提供教育项目。由此可见,康奈尔大学的农业科学服务体系是美国模式的缩影,具有示范性意义。姜峰 崔乃文 郭燕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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