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了登记工作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领导。本市登记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全市登记档案管理,对登记档案管理实行统—领导,统—制度和统—标准规范。各有关区县农委具体负责登记档案管理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区县档案局负责具体业务的监督指导。二是坚持分级管理。各有关区县要按照档案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抓好登记试点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登记工作档案的保管、利用和保密等工作。三是坚持集中保管。各有关区县的相关部门应集中保管本单位形成的各类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登记试点工作档案,不得分散、遗失;各有关镇、村相关部门要科学整理登记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已整理归档材料向所属乡镇档案室移交;各有关区县农委及登记工作主管部门也要及时做好登记档案管理,为向国家档案综合馆移交做好准备。四是坚持科学分类。各有关区县档案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登记工作实际,对登记试点工作档案科学分类,制定分类条目,分门别类整理档案。
《意见》同事明确了登记工作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清理工作。各有关区县应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认真清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历史档案资料,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专题目录”及时上报区县农委和区县档案局备案。二是明确登记资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各有关区县要根据登记工作的具体内容,参照《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进—步明确登记工作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三是确保材料齐全和档案形成质量。各有关区县要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严把档案形成质量关,对非纸质载体的档案编制说明文字,并保证材料可读和有效;对电子文件要使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的载体保存,并输出对应的纸质版进行“双轨制”归档保存。四是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各有关区县要及时将有关登记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并进行分类整理、登记编号并制作目录。各有关区县的经营权登记部门要及时清理和登记所形成的专业表册、合同等材料,实行以单个承包户或—组承包户为单位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档案目录。五是做好档案的移交和报送工作。村级登记单位或乡镇登记经办机构应在登记工作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完整的归档资料移交镇档案室。区县登记工作主管和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做好登记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各有关区县相关登记部门、各镇档案室应及时向区县档案馆上报登记工作档案目录。六是重视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各有关区县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将档案管理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切实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污染、防霉变和防虫害等工作。村级登记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档案,条件不具备的,应由镇档案室代管。
《意见》强调各有关区县农委、档案局要积极配合,加强登记工作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有关区县档案局要积极主动地为登记工作档案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加强相关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登记工作档案管理水平和质量。
市农经站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