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作为一种正在使用着的活态生产生活基地,传统村落具有不可再生性、不可逆转性,因此对其保护必须以一种活态视角介入,通过对其外在表现与内在价值的探索,挖掘其中承载着的中华文明标识基因宝库。
□蒲娇
作为“文化容器”的传统村落,其价值从单一建筑遗产到综合性遗产被逐渐认知,并在今日与遗产谱系中的自然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未来遗产、记忆遗产、数字遗产等其他类型遗产产生交集与碰撞。作为另一类文化遗产,传统村落中所蕴含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最为显著,两类遗产在此相互融合、彼此依存,共属同一文化与审美基础,形成地域特征显著的文化整体。
物质文化遗产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提供“原生性基因”。从“民间古俗”“残存文化”到“民众的知识”“民间的智慧”的称谓转变,体现出社会层面对民间文化认知深度的变化。反观催生、促发、传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统村落,也从落后的、原始的、“难登大雅之堂”的代名词,转变为承载中华文明的“母本”“摇篮”与“基因库”。例如,传统村落中蕴含村落选址、风水格局、发展规划等先民智慧,历代民众在村落的发展过程中,为适应气候、环境变化又作出各种调适;公共建筑、民居建筑、文教建筑等建筑遗存,古井、古树、桥梁等文化景观,各类可移动文物、低级别文物以及未定级文物在传统村落中遍布,既是对不同时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各种遗迹现象的“凝固”表达,也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流动”体现;当地居民在生产生活中对传统工艺与地方材料的使用,深刻表达了“人—地—物”之间和谐共存的思想,展现了生产力的革新与历史进程的嬗变。毋庸置疑,今日依存于传统村落中的大量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民众情感、经验、价值、审美等地域集体认同的内在体现,同时也是乡土向世人传递中华文明的外在表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提供“复合性基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文化概念,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是单纯的文化概念,而是掺杂了政治经济和人伦道德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体。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浓缩了的文化生态系统,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唯有依附文化空间存在时,才会彰显其地域性、民族性、活态性、传承性等特征,进而体现其历史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根本。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并非说明其与“物质”无关,反而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物质载体或媒介作为依托与保障,进而反映其内在精神与外在价值。因此,在提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中华文明标识时,除了关注其无形部分,还需聚焦其与传承发展相关的农耕文明智慧的原材料、制作工具及作坊店铺等。
优秀精神类遗产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提供“弥漫性基因”。传统村落的精神类遗产中,不仅包括各类已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大量独特的历史记忆、宗族传衍、俚语方言、乡约乡规、生产方式等,作为一种独特的精神文化内涵,它们因村落的存在而存在,并使传统村落厚重鲜活,经过代际传承流传至今。例如,在崇拜祖先、礼敬亡人中强调慎终追远、木本水源的根脉意识;在纪念先贤、追思良儒中传递着对乡土作出巨大贡献人群的情感认知;在酬谢神灵、祭祀仪式中表达对灾难的禳避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耕读继世、忠厚传家中遵循着族规家训,恪守着乡规村约。总之,在大多数精神类民俗与口头文化中都传递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等教人向善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念,也会将一些对朴素世界观和宇宙观的理解蕴含其中。此类精神遗产多以彰而不显、弥漫性的状态存在,潜移默化地承担着维护乡土社会秩序、制约失德行为的功能。当下,精神遗产被赋予诸多具有时代特征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下,随着移风易俗工作的大力开展,其逐渐从日益远离社会生产生活的“历史遗留物”转向“再民间化”的综合性文化载体。
部分传统村落(寨)是少数民族的聚集地,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重要实证。村落中各民族广泛交往、深度交融,共同缔造一处处美好家园,持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与社会和谐发展。在少数民族村落(寨)中,传统工艺、仪式、信俗、图腾、节日、服饰文化等独具民族特色的标识文化闪耀其中,充分阐释了民族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与重大影响。因此,关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寨),对于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