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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走上法治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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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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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走上法治化道路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出台
  □记者 欧阳蕾昵

  11月23日,《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票通过出台,这是继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发布之后,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上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立法,内容重要,制度复杂,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意义十分重大。本次上海立法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不仅要管好眼前,还要规范未来;不仅要加强管理,还要注重监督;不仅要体现上海特点特色,还要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据悉,这次《条例》立法的总体要求:一是通过立法,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务院、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将上海市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创新举措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三是从法律的高度对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促进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立足于实践,起草的法律条款尽可能要求做到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立法过程中,上海始终注重把握三方面关系:一是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按照国家要求,必须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既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因此,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收益,防止将农村集体资产分光用光。二是强制与自治的关系。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有权通过理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自主运作,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自治权。然而,与市场上的其他主体相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能力相对较弱,其组织机构的搭建、章程的拟定、份额的流转、收益的分配等,都需要政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三是历史与未来的关系。起草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关切农民切身利益的诸多问题。对于需要份额量化的资产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等问题,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还要给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据了解,本次《条例》共7章42条,包括总则、权属确认、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指导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立法的内容主要是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组织体系化、产权明晰化、改革程序化、制度规范化、监督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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