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或者以现金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同时,在开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和银行保函凭证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否则,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如出现各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其银行保函额度中先予划支。
伍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