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2013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原有24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原则上相应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
通知还对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和大病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规范基金使用以及加强管理能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等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