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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0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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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长江珍稀鱼类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通讯员  杭晶琪

  6月8日上午,在第13个“世界海洋日”和第14个“全国海洋宣传日”之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海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分院副检察长谈信友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公诉,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黄松涛担任审判长。

  这是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三分院办理的首例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刀鱼被称为“长江第一鲜”,因捕捞过度正面临着严重的种群危机。由于长江水环境污染加剧以及人们滥捕滥捞,除长江刀鱼外,长江凤尾鱼等数量也急剧下降。2019年1月,在“长江大保护”的总体战略下,国家决定“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2020年5月4日至10日,蒋某成、周某华组织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驾驶船只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保护区内的崇明南门港水域,设置数顶深水张网进行捕捞,起获长江刀鱼、凤尾鱼等1400多公斤。后根据事先约定,蒋某成、周某华进行统一收购、销售,并雇佣夏某军负责运输并搬运渔获物协助销售。5月10日,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在设置深水张网非法捕捞时,被接报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六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渔获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刑事判决生效后,2021年2月7日,该案移送三分院。三分院经审查后认为,蒋某成等六人明知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已实行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仍使用深水张网等禁用渔具在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其共同实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达81万余元。

  三分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1万余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庭审中,三分院出具了评估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六被告的违法行为,并邀请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陈述专业意见。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达良俊表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非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额;第二部分为对受损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第三部分为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额。

  专家辅助人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态与环境学院教授张饮江指出,鱼类种群的变化,会沿着食物链自上而下地传递,随后对浮游植物生产力也会造成较大影响,最终可能导致系统整体的崩溃。因此,渔业资源的损害可能会引起河流生态系统崩溃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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