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合作社外部审计监督制度应包含以下几方面:一是县级或以上各级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以提出启动外部审计监督程序。二是超过一定数量的债权人或者合作社成员可以提出外部审计的申请。例如,可以确定为占合作社总债务30%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占合作社成员总数1/3以上的成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启动外部审计监督程序。三是合作社雇员、普通成员、代理人等应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账簿、凭证等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四是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给审计申请人和被审计的合作社。如审计申请人不是对合作社负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时,审计机构要同时把审计报告送达给负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便于让其督促合作社整改所存在的问题,落实相关的措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