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8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201803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来我局(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9楼1910,联系电话60882689)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沪奉环催字[2019]第3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丽洲大厦18楼1817室)
邮编:201499 联系人:奉贤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 联系电话:021-60882660